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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一章周其名案二审 (第1/2页)
转眼就到了八月六日,下午三点,云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廖汉宇和两名审判员准时步入法庭。 “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有严重过失,即能够预料到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料到事故的发生或者已经预料到事故的发生而轻信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结合本案,事故的发生的原因是突然坍塌的一块山石击中被害人头部导致的,这种事情发生的概率是相当低的。这对于上诉人来说根本是无法预料的,应该属于意外事故,上诉人不具备主观犯罪构成要件,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属任意扩大犯罪范围。”王大发在法庭辩论程序开始后首先发言。 “上诉人周其名雇佣二十多人采用炸药爆破的方法采掘石英石,本身就是一项高度危险作业,在没经过相关机关批准,不具备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应该能够预料到发生事故是迟早的事,在能够预料到发生事故的情况下却轻信能够避免,因而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最后导致事故发生。完全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一审法院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的上诉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大权作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针对王大发的观点立即作了反击。 支持公诉的云滨市检察院公诉人马发奎点了点头说:“本公诉人认为,刘大权律师分析的有道理,违法开采,致死人命,造成后果相当严重!这种严重危害社会,侵犯他人生命权的行为必须追究刑事责任!人犯为牟取非法利益,随意组织有高度危险性的生产活动,管理秩序混乱,草菅人命,国法难容!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长廖汉宇发问:“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双方可否调解?” 双方表示可以调解之后,审判长又征询了一下双方的调解意见。上诉人周其名说:“除人员工资、运输费用、炸药等成本,挣不到多少钱。我也想赔偿,但我确实拿不出钱来。” “那你现在最多能出多少钱来赔偿受害人家属?”坐在廖庭长左侧的一名审判员发问道。 “五万元。”周其名回道。 “刘律师,上诉人一次性付清五万元,双方从此无涉,你们什么意见?”那名审判员继续问道。 “不行,太少了,我方最低要求赔偿十五万元。”刘大权回道。 “如果你们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的话,调解是降低社会危害性的重要措施,这个问题有可能影响对上诉人的量刑。上诉人能否再考虑一下提高赔偿数额。以取得被害方谅解。”廖庭长用眼神提醒了一下上诉人周其名。 “确实拿不出钱来,我只能赔偿五万元。”周其名声音显示出一种无奈。 “鉴于双方意见差别太大,无法调解。现在休庭!请大家临时休息半小时,合议庭合议后,当庭判决!”廖汉宇敲响了法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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