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哲学解读_《周易》哲学解读 导说第二篇(八)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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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易》哲学解读 导说第二篇(八) (第2/3页)

复,

    妇孕不育,凶,

    利御寇。

    鸿渐于木,

    或得其桷,无咎。

    鸿渐于陵,

    妇三岁不孕,

    终莫之胜,吉。

    鸿渐于阿,

    其羽可用为仪,吉。

    我们看到上面的《周易》里《渐》文,就是一首优美的诗歌,完全是以诗的体裁、表现手法,来表达作者的思想与政治理念。《周易》不是诗歌的汇集,《周易》是通过每篇文章在表达作者的政治观。《周易》是在阐述政治道理,即为君子讲述安邦治国上的政治道理。《周易》实属政论文章。《渐》文虽然在写作上有诗的韵律,诗的格式,诗的表现手法,但《渐》文毕竟不是诗,与诗不同的是,《渐》文里如诗的句子里增加了“判词”,这就把诗句变成了判断与论说的句子了。《周易》在文法上,有一个明显的特征,即巧用“判词”。《周易》里的文章虽有诗之体、诗之语、诗之法,但出现了判断字与词,就变成了说理的文章。“文”的体裁,我们还能从《尚书》里的“周书”(即“西周文”)中看到。从“西周文”里的大量政诰文中看到已是说理文章,即已有论说文的雏形,但相比于《周易》文章,《尚书》里的论说文显然还很不成熟。如“西周文”多是叙事中出现说理,而不像《周易》里的文章,已是成熟的论说文章。《周易》每篇都是在作政治教诲,而且都主旨明确,其论点,论据、论证之间的逻辑联系十分紧密。《周易》其文先是命题,然后展开论述,而多数的文章末尾恰到好处地收题,全篇构成一篇论说生动、内容完整的论说文。这显然是与“西周文”的论说不同,是“西周文”论说的突破与发展。由“西周文”与《周易》文的体裁对比,也表明《周易》一书不是西周初期产生的。《周易》文章虽突破并发展了“西周文”的说理文体,但并没有突破“诗性思维”。《周易》论说的特色,表现出诗的格式与手法。《周易》在运用诗的格式与手法的表现上,又灵活地运用“判词”,把诗体变成了说理的文体。这显然又是受西周前期诗作的影响,因为诗作的传播与影响比周初那些官方“诰令”文要大的多。《周易》作者受诗作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周易》在“诗”的格式上进行了创造,即在诗的格式上运用“判词”,由此创造出一种新的文体——诗喻式论文。

    这种文体应是受西周前期“诗”与“文”影响下产生的“合体”。《周易》一书里出现的“判词”,是有诗体式转向说理式文体。《周易》里的“判词”如:“吉”、“凶”、“无咎”、“厉”、“元吉”、“亨”、“利涉大川”等。这些出现在《周易》文章里的“吉凶”词语,我们称为“判词”,是因为它们是在《周易》文章所论说事理中,所起着判定正确与否的结论。《周易》里的“判词”,所起的作用是判定所论事理的正确与否,可行与否的结论。而不可理解成如《红楼梦》里所给出的那些人物命运的“判词”。《红楼梦》里的判词,是对部分主要人物结局的一种隐语(或“隐喻”)的总结。那些“隐语”不过是所认为冥冥之中命运注定的结论。如《红楼梦》里对薛宝钗、林黛玉的“判词”是:

    “可叹停机德,堪怜咏絮才;玉带林中挂,金簪雪里埋。”

    从这些隐喻的诗句里隐藏着薛宝钗、林黛玉的命运注定。总之,《红楼梦》里的“判词”类似于秦汉时期的“谶纬”东西。所以《周易》里的“判词”,不要与《红楼梦》里的“判词”相提并论就是了。

    我们如果再把《周易》“渐”篇里那些“吉凶”判词去掉,再来读读这篇文章的感觉。

    《渐》

    鸿渐于干,

    小子厉,

    有言无咎。

    鸿渐于磐,

    饮食衎衎。

    鸿渐于陆,

    夫征不复,

    妇孕不育,

    利御寇。

    鸿渐于木,

    或得其桷。

    鸿渐于陵,

    妇三岁不孕,

    终莫之胜。

    鸿渐于阿,

    其羽可用为仪。

    这样看来,《渐》去掉“判词”无疑就是一首诗,不比《诗》里的诗歌逊色,更有诗之韵、诗之美、诗之意。《渐》同样以诗之手法,每段用鸿来起兴。这《渐》去掉“判词”,就是一首诗,变成了一首夫妻别离之情的诗。如《诗》里的《鸿雁》一诗,是抒发诗人的情感,其意变成了含蓄美。若加上“判词”就变成说理的文章,就成了判断推明事理的理论文章了。《渐》篇虽是讲述夫妻别离的故事,但这故事是明快向上的格调。通过对一对夫妻的夫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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