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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代文里的反派小媳妇 第265节 (第2/2页)
眉头,里面提及有同学投机倒把倒卖国家稀缺布料做衣服卖,金额高达上万元。 七九年,万这个单位可不常见。 校长说:“就是因为金额太大,我就找人了解了一番,不过被举报的人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买卖……这是剩余的证据,最重要的贴在了外面公告栏上。” 警察点头,刚刚来时扫到过,“我需要带走。” 这案子,好像挺清楚的。 就是诽谤,有这罪吗? 外面安静下来,陆让陪着辛甜等待,视线扫过病床上躺着的人,垂下的手隐隐在颤抖。 陆让看在眼里,轻轻点了点身前辛甜。 陆让:“知道吗?” 辛甜:“什么?” 陆让:“《刑法》分则第27章 。” 辛甜:“?” 陆让:“妨碍名誉及信用罪第310条规定, ‘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受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处五百元以下罚金;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处一千元以下罚金。”1 辛甜明白了什么。 陆让继续说:“她那举报信,一会散播出去,能关她两年。” 装晕的孙花瞬间睁开双眼:“不行!” …… 作者有话说: 1此条由来《中华民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79年7月二次会议通过,80年1月1实施,查资料时没找到初版刑法有诽谤罪,才引用了民国刑法。 只是单纯的扯虎皮,陆让吓人的,后举报信传播也不能成为多定罪理由。 建国后至新刑法实施期间大多定罪、量刑皆依靠政策,当时法律不健全。 第140章 不要命作死 孙花醒来就被警察同志带走了。 当着医务室外, 那么多看热闹人的面,挣扎、哭喊,都没什么用。 辛甜觉得奇怪, “真被带走了?” 学校没拦着, 警察没调节,就这么被带走? 陆让笑笑, 觉得单纯点没什么不好。 他说:“可能学校想杀鸡儆猴,公安那边也想立典型。” 辛甜嘟囔, “出乎意料。” 陆让:“心软了?” 辛甜:“才没有, 她活该, 我就想知道我还能不能问出原因。” 为什么举报到她头上? 警察录口供时, 问到了这个问题。 孙花经过恐惧、后悔交织的情绪后,正经被带进派出所就放弃了抵抗的心思。 她是公社里走出来的人, 自小天大的事情也就是大队支书或者队长处理,但凡是被警察带走的人,那就是重罪。 老话说了, 坦白从宽, 抗拒从严。 孙花说:“我就是害怕,辛甜看到我卖血了,我怕她告诉学校, 献血证当时是学校办的,我没献血, 却去外面把血卖了赚钱, 怕学校认为我有享乐思想, 当小资本赶出去。” 录口供的同志, 一头雾水。 为啥? 孙花开了口, 眼泪就哗啦啦地下来。 “也是我没本事, 不认识什么人,明明辛甜有罪,不管学校还是你们都没动她。” 这话让录口供的同志黑了脸。 什么意思?说他们偏袒呀。 大手在桌子上一拍,“老老实实配合回答,不抓辛甜是因为人家没犯法,可你呢!先是诬告,现在还涉及到买卖血液,国家不允许的知不知道!” 孙花:“可人家在街上光明正大的摆摊,既然不能买卖,你们为什么不去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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