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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刑法课(三) (第3/9页)

杀,至于

    手段和情状并不是所有犯罪都会规范,而结果也仅止于结果犯的类型会需要讨论。」

    「相对于结果犯的类型,另有所谓行为犯,举例来说,杀人罪,如果发生人

    死的结果,即是既遂,没有人死,则是未遂;至于通姦罪,有什麽结果可言?只

    要你姦淫的对象是别人的老婆老公,姦淫成立之际就既遂了,不需要搞出特定的

    结果才算通姦─例如:搞到别人老婆大肚子也只是普通的通姦罪,但是法官会不

    会依据刑法57条做刑度的考量就不知道了。故,行为犯只需实现构成要件规范

    的行为类型,不需要产生任何结果就会构成犯罪既遂,例如通姦罪、重婚罪、公

    然侮辱罪;结果犯则通常需要有特定的结果才叫既遂,例如:杀人罪的人死,伤

    害罪的受伤,毁损罪的物品、文书、建筑物毁损。」

    「一般刑法总则教科书都会提到的我们就不多加着墨,我们今天针对手段来

    说明。大家看刑法妨害公务罪章的35条─妨害公务执行及职务强制罪,请小

    平来念项。」

    喔,「对于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时,施强暴胁迫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然后再念刑法22条的强制性交罪。」

    我有没有听错啊,她叫我用念的耶,呵呵,次安安稳稳地坐在椅子上听

    讲跟性交有关的法条,不知道是幸运还是不幸。

    「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

    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现在,假设老师是公务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你试试看对老师施以强暴

    或胁迫。」

    陈湘宜老师向我一摊,就像刚刚她踢飞两个同学前,做出的「我没有杀伤力

    」的动作。

    这次要轮到我被踢了吗?我脑海里又浮现电影「食神」的画面─「都当着面

    说了要再来一次,你还上当!」

    靠,我哪敢真的对她做出什麽强暴、胁迫的动作啊。

    「你放心啦,儘管对老师示范何谓强暴胁迫,老师保证不会像刚刚那样踢飞

    你的。」

    陈老师下巴略向我扬了扬,示意要我动手。

    不敢违逆老师意思的我,虽然确定要做了,却不知怎麽表现,只能畏缩地走

    向老师,轻轻推了老师肩膀一下。

    「蛤?这就叫做强暴胁迫喔?那全台湾有99%的人都要该当妨碍公务罪或

    强制性交罪了!」

    老师莫可奈何地笑着。

    「那,如果是强制性交罪的强暴行为呢?你觉得要达到怎样的程度才叫做强

    暴?」

    咦?我想了想,那应该要很粗暴吧,要用强暴的方式使一个人承受违反其意

    愿的性交,那不是要使用相当的蛮力吗?「法条用语同样是强暴,即使这两

    种强暴实质上并不相同,但起码可以联想一下,要使人承受违反意愿的性交,所

    施用的力量既然那麽大,要妨碍公务员所施用的强暴又岂能仅仅止于推肩膀

    、拉拉手的程度。」

    「小平,现在就对老师做出足以该当强制性交罪的强暴行为,如果程度上都

    足以实行强制性交,那当然也足以妨碍公务员进行公务。」

    你这样说我是懂啦,可是你毕竟也大我没几岁,又长得那麽漂亮(只是心黑

    了一点),要我对你拳打脚踢的我实在下不了手。

    于是我把手在老师面前比划了几下,最后还是没能动手。

    就在我衡量到底该怎麽出手的时候,又有一个不怕死的男同学自愿示范。

    他一上台,竟然一把就将老师的衬衫衣襟抓住,用力一扯之后,粉红色的直

    条纹衬衫就丝毫发挥不了遮蔽的功能了,从衣襟开始,5颗扣子全部随着他的一

    扯而依序掉落。

    「哇咧!这件衣服很贵耶!」

    看到老师的胸罩又露了出来,同学们还未发出惊呼,老师自己先叫了出来,

    接着骤不及防,右脚先旋踢上去,左脚接着旋踢又巴了上去。

    干,你不是说保证不会像刚刚一样踢飞学生的!

    「雪特!这麽贵的衣服就这样给我扯烂。」

    怒气冲冲的陈老师抓着破烂的上衣,狠狠瞪着那个不知道名字的男同学。

    我对老师那件衣服到底要多少钱有点在意,不过我更在意的是,为什麽老师

    在踢人时腿都张那麽开了裤子还不会破,又不是绿巨人浩克那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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