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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世纪前传:冰峰魔恋】第六十二章 (第1/15页)
更;多&&039;尽;在&039;w&039;w&039;w.&039;&039;B&039;.&039;E&039;第;一&&039;站 【创世纪前传:冰峰魔恋】 作者:vfgg2008 26/4/8发表 字数统计:24006 配合这一章的贴出,今天放出的配套法案,属于创世纪后传(计划中)的周边设定。 女性动产违规使用处罚条例 条:任何公民在未征得一名自由女性的男性亲属同意以及其附期限自由 特许证到期之前,不得与该自由女性发生性关系。 第二条:未经授权而对一名自由女性实施性行为应被认为是一种较轻的犯罪, 将被处以破坏私产罪或盗窃罪。触犯此类犯罪的行为将会被女性事务管理局的 「仲裁法庭」评估损失,并确定赔偿金额。 第三条:登记为奴的性奴隶在法律上将被视为其拥有者的私有财产。任何未 经拥有者授权而与该性奴隶性交的行为应被视为重罪,将会被处以财务赔偿以及 监禁的处罚。国家刑事法院对此类案件具有唯一的管辖权。 婚姻法案 条:通过合法婚姻嫁给其拥有者的性奴隶将被法律视为其主人享有所有 权的最高阶性奴隶,简称为「妻奴」。 第二条:通过合法婚姻嫁给一名男性的自由女性将被法律视为由其丈夫享有 所有权的女性动产,简称为「妻子」。 第三条:无论「妻奴」是在嫁给其拥有者之前被登记为奴,还是嫁给其拥有 者之后被登记为奴的,其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因此发生任何改变。 第四条:「妻奴」的拥有者与丈夫必须为同一名男性。 第五条:任何公民不得与所有权不属于自己的女性动产结婚,不得将其他公 民的「妻子」登记为奴。 第六条:「妻子」因其所有权已属于其丈夫,故不再需要缴纳自由费维持附 期限自由特许证期限。 第七条:「妻奴」因对其拥有者的特殊意义,国家应免除对其征收奴隶税。 第八条:「妻奴」在其丈夫的允许下,可以在公共场合直立行走。 第九条:「妻奴」在公共场合下对项圈的佩戴应为非强制性要求。 第十条:「妻奴」在其丈夫的后宫之中地位最为显贵,法律上将其视为其拥 有者的最爱,即「宠奴」。 第十一条:「宠奴」负有管理其拥有者的后宫之责,可在其拥有者的赏罚体 系下,对其他性奴隶行赏罚之权。 第十二条:任何被其男性亲属出售的女性动产都可在一年内被强制召回,强 制召回条件为其男性亲属支付买卖合同时买方支付的等额价款。 第十三条:「妻奴」不在前条规定的一年强制召回期限之内,因其男性亲属 已转变为其现有的主人。 女性动产等级条例 条: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女性动产应属于低等性别,男性公民应属于 高等性别。低等性别需要高等性别的全面监护与指导,低等性别需要时刻对高等 性别保持尊敬,服从高等性别的安排。 第二条:一切立法、司法、行政机构必须制定针对女性动产的特别管理办法, 严格规范女性动产的出境、就职、饮食、服装、语言等方面的社会生活,从而保 证男性公民的监护与管理权。 第三条:女性动产,即已出售或尚未出售的女性动产、自由女性、「妻子」、 「妻奴」,性奴隶等,与男性公民所存在的一切关系,应在女性奴隶法案第二条 规定的范围之内。 第四条:自由女性为女性动产的最高等级,其在法律上的地位高于被所有奴 役的女性动产。 第五条:育有一子的「妻子」在法律上的地位高于未婚女性动产以及无子的 「妻子」。 第六条:育有一女的「妻子」在法律上的地位高于无子女的「妻子」以及未 婚女性动产。 第七条:无子女的「妻子」在法律上的地位高于未婚的自由女性。 第八条:「妻奴」为法律正式认定的一名男性公民的后宫「宠奴」,这一等 级为被奴役的女性动产的最高等级。 第九条:育有一子的「妻奴」在法律上的地位高于无子的「妻奴」以及性奴 隶。 第十条:育有一女的「妻奴」在法律上的地位高于无子女的「妻奴」以及性 奴隶。 第十一条:无子女的「妻奴」在法律上的地位高于性奴隶。 第十二条:「宠奴」时一名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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