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哲学解读_《周易》哲学解读 导说第六篇(十七)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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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易》哲学解读 导说第六篇(十七) (第2/2页)

养百姓,事奉鬼神,要参加朝觐和诸侯会见,又哪里能够闲居呢?各人应按照他所有利的方面去做,不也可吗?’

    两人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决定废长立幼,拥立公子元为君,是为卫灵公。这一年冬十二月,卫人安葬了卫襄公。”

    孔成子和史朝想废长立幼,并借机安排好***。又是托梦,又是占筮,只不过是找借口罢了。

    而此处记载的卦例应是两卦例,即问“元”时,占筮出的是《屯》,但没有说是个不变的卦。如后人认为的不变之卦称“八”。这里没有出现“屯之八”的称法。第二次是问“挚”,筮出的是《屯》之“比”。从太史朝解卦的说法:两卦都一样,出现“利建侯”。“两卦”说法,不是指《屯》与《比》两卦,因《比》卦里没有“利建侯”的字眼。而《屯》卦里才有“利建侯”的说法。“两卦”之说是指两次占筮出现的两卦。故此卦例中出现的《屯》之“比”不是变卦筮法,而是“变繇”筮法。“比”是《屯》卦里的第一繇题,此繇题里的繇辞里也有“利建侯”。

    总之,占卜是个借口。以《周易》里的文辞,来附会所问的人事吉凶,无疑形同于胡说八道而已。

    ⑽《昭公十二年》:“南蒯枚筮之,遇坤之比。曰:‘黄裳元吉。’以此为大吉也,示子服惠伯,曰:‘即欲有事,何如?’惠伯曰:‘吾尝学此矣,忠信之事则可,不然必败。外强内温,忠也。和以率贞,信也。故曰‘黄裳元吉。’黄,中之色也。裳,下之饰也。元,善之长也。中不忠,不得其色。下不共,不得其饰。事不善,不得其极。外内倡和为忠,率事以信为共,供养三德为善,非此三者弗当。且夫《易》,不可以占险,将何事也?且可饰乎?中美能黄,上美为元,下美则裳,参成可筮。犹有阙也,筮虽吉,未也。”

    此例中的“坤之比”。“比”则是春秋《周易》文本中《坤》里的第五繇题。而此卦例中:“坤之比。曰:‘黄裳元吉’,正是春秋《周易》文本里《坤》卦中排第五的繇辞。即“黄裳元吉”。而今本《周易》“坤”卦中的第五爻辞,一样是“黄裳元吉”,只是以“六五”为爻题。

    此例占筮出《坤》卦里的这一繇辞,就以此来断吉凶。南蒯通过得出的“黄裳元吉”,就认为自己所想干的事情,也就大吉大利了。而子服惠伯则不那么认为。子服惠伯却有另一凡的认识来解读《周易》,认为“易不可占险”。即认为有德行者可占,而无德行者,就是占出的是吉卦,也不会是吉的结果。这是一种对占筮附条件的认识而已。实乃是自西周倡导的“以德配天”的神学观念的反映,即“天人感应”的天命思想的表现。

    ⑾《哀公九年》:“晋赵鞅卜救郑,遇水适火,占诸史赵,史墨,史龟。史龟曰:‘是谓沈阳,可以兴兵。利以伐姜,不利子商。伐齐则可,敌宋不吉。’史墨曰:‘盈,水名也。子,水位也。各位敌,不可干也。炎帝为火师,姜姓其后也。水胜火,伐姜则可。’史赵曰:‘是谓如川之满,不可游也。郑方有罪,不可救也。救郑则吉,不知其他。’阳虎以《周易》筮之,遇《泰》之需。曰:‘宋方吉,不可与也。微子启,帝乙之元子也。宋,郑,甥舅也。祉,禄也。若帝乙之元子归姊,而有吉禄,我安得吉焉?’乃止。”

    此卦例中的“泰之需”中的“需”,是春秋《周易》文本《泰》卦里的第五繇题。而此卦例在后面有解说,此处就不再多叙。???周易归来的周易哲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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